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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书屋 > 舂秋公羊传注疏 > 襄公卷二十一起二十五年尽三十一年

襄公卷二十一起二十五年尽三十一年

“子行”解云: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之下,传云“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注云“俱继体,其礼不得异”;“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于其封内三年称子也”然则灵王之崩,在二十八年十有二月,则于此时未三年也。未合称王,而称王者,责其在父服之内,方当思慕而已,而杀其母弟,非人子之义,是以直称天王,不与其子行也。而昭二十二年夏四月“天王崩”;至二十三年秋七月“天王居于狄泉”亦未三年而称天王者,彼传云“此未三年,其称天王何?著有天子也”何氏云“时庶孽并篡,天王失位徙居,微弱甚,故急著正其号,明天下当救其难而事之”是也。注“不从”至“有罪”解云:僖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传云“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注云“甚之者,甚恶杀亲亲也。春秋公子贯于先君,唯世子与母弟以今君录,亲亲也。今舍国体直称君,知以亲亲责之”然则杀世子母弟者,皆直称君甚之。今经云“天王杀其弟年夫”者,宁知不是直称爵之例,而知天王者乃是不与子行者,正以其在父服之内而不思思慕,反杀先君之子,以此为重,故知义然。云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者,即昭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注云“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录之。称氏者,明君之子”是也。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者,正以莒杀意恢,以其在丧内,故书而责之,则知天王杀弟,若不在丧,不书矣若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而言莒杀意恢,在丧内乃书者,正以意恢直莒子之弟,不为大夫故也。今此王者自得专杀,若不在丧内,何劳书乎?故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云不为讳者,年夫有罪者,春秋之义,虽言黜周而王鲁,乃实天子,服内杀弟,是甚恶。何故不为尊者讳?因年夫有罪,则王者之恶稍轻,是以春秋不复讳矣。

王子瑕奔晋。(称王子者,恶天子重失亲亲。重,直用反,又直勇反。)

[疏]注“称王”至“亲亲”解云:正以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注云“叔服,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今此王子瑕言王子者,正恶天王重失亲亲故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灾,伯姬卒焉。(说在下也。共,音恭。)其称谥何?(据葬纪伯姬不言谥。)

[疏]注“据葬”至“言谥”解云:即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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