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明之后,才能长期在胜利港驻留。并且这种驻留资格暂定每过半年进行一次审核,遵纪守法者可以继续延长驻留时间。
这个规定在李奈看来倒是问题不大,海汉人掌握了那么多的先进技术,想要通过一些行政手段来守护自己的秘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虽然稍显苛刻,但也并非不能接受。
其次,所有的经营项目和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胜利港本地的行为规则。换句话说,也就是要遵守海汉人立下的规矩而非《大明律》。并且“福瑞丰”方面必须要承认和接受海汉方面对违纪者的判决和处理,这在李奈看来就是坐实了海汉人在胜利港地区享有土霸王的地位。这个条件也没什么问题,李奈通过这些时日的了解,发现海汉人制定的那些规矩和制度基本上还是合情合理的,虽然很多细节上与大明律有出入,但并无什么违背情理的地方。
施耐德代表管委会提出的第三点要求是,特种行业经营必须要接受管委会的直接监管。特种行业当然就是指尚在纸面规划中的青楼,而直接监管的意思,施耐德解释为有关部门可能会派出人员出任青楼中的管事。这种人员不会管理具体的事务,也不会干涉青楼的正常经营,只是单纯地负责情报安全工作——当然最后这一句施耐德是不会对李奈说的。
对此李奈的理解是海汉人是要防着自己接着青楼搞什么古怪勾当,颇有点哭笑不得。在他看来青楼就是喝酒寻欢的地方,哪会有海汉人想的这么复杂。不过看在施耐德的面子上,李奈也没有提出任何的质疑,仍然是一口就答应下来。
最后施耐德终于谈到了李奈所关系的重点,关于这些生意需要上缴给港区管委会的费用。按照管委会的设计,“福瑞丰”方面需要上缴的费用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建设阶段的土地使用金,这个是按面积和地段来征收,一次性征收三年,到期可续,这部分没什么好说的。
第二个部分便是这些生意需要上缴的税赋了,是的没错,施耐德直接就使用了“税赋”这个词而不是别的什么管理费、赞助费之类的掩饰词语,这让李奈心理上颇有点接受不能,甚至让他觉得比接受管委会对生意的全面管控还要心塞。不过好在管委会定出的税率不高,甚至比在广州的生意所受的官府盘剥还更低一些,这才让李奈觉得稍微好受了一点。
不过施耐德还提出了一个额外的要求,就是希望让“福瑞丰”在港区所投资的这些生意能够完全使用海汉的流通券来进行经营和结算。李奈此时还没有体会到海汉人在货币政策上的“阴险”,他在胜利港期间只是觉得流通券的确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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